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枫检公诉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520196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村***路*巷*栋*号,住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村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潮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某某于2019年11月3日21时10分左右醉酒驾驶粤U70****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枫溪区护堤路堤头村附近路段时被在该处执勤的潮州市公安局交警市区三大队一中队民警查获。
经潮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谢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Ethanol)成分,含量为109.4mg/l00ml。
被告人谢某某经电话通知于2019年11月12日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相关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谢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泽浩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证人(鉴定人)名单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5.涉案物品:光盘1张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