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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19〕33号 

  被告人吴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3197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号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玉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8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9日16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赣G8****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京哈高速哈尔滨方向129公里900米处,与同向护栏相刮撞,后被河北高速交警玉田大队民警查获。经唐山证源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吴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9.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3.证人证言;4.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6.事故认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井泉

(院印)

2019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现住址。

2.案卷材料1册4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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