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玉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9日16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赣G8****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京哈高速哈尔滨方向129公里900米处,与同向护栏相刮撞,后被河北高速交警玉田大队民警查获。经唐山证源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吴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9.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3.证人证言;4.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6.事故认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井泉
(院印)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现住址。
2.案卷材料1册4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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