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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甘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检刑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X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71994XXXXXXXX,汉族,小学,个体,户籍所在地陕西省XXXXXX镇,住甘泉县城关镇小海卤肉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甘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3日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经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无牌豪爵牌二轮摩托车由甘泉县城区驶往甘泉县曲里村,由东向西行驶,行至骆驼脖巷(甘志路300M)处时被甘泉县交警大队石门中队执勤民警查获。

2019年3月26日经陕西延安天恒司法医学鉴定所(陕延天恒【2019】毒鉴字第0370号)对驾驶人李某某的血液鉴定,血醇浓度为94.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路查记录,现场酒精呼吸检测报告,提取笔录,现场照片,证人证言,血醇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甘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惠祥

(院印)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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