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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226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住拉萨市****,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古浪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古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月*日晚,被害人谢某某、宋某某等人在**区******洗浴中心(以下简称洗浴中心)消费时,因洗浴费用结算事宜与洗浴中心收银员发生争执。时任洗浴中心总经理左某某(另案处理)听闻后,不问原由即上前用拳头、皮带殴打谢某某,被告人杜某与李某某、马某某、马某、雒某某(均另案处理)看到后,变相继扑上前与左某某共同对谢某某实施殴打。在宋某某上前劝阻时,被告人杜某等六人又对宋某某进行殴打。2019年*月**日,经司法鉴定:谢某某、宋某某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就诊记录和病历复印件等书证;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谢某某、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杜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伙同他人,逞强耍横,无事生非,在公共场所无故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杜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伯龙

        朱宗凤

        刘小华

                              检察官助理:张  玲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杜某现羁押于古浪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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