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刑检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21971********,回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康乐县***庄***号,现住址广河县**镇****室。2008年因吸食毒品被临夏市公安局强制隔离6 个月,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兰州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 年3 个月,2018年因吸食毒品被广河县三甲集派出所社区戒毒3 年。2019年10月1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广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因病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广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康乐县附城镇马某某甲(另案处理)找到被告人李某某让其帮助自己从广河县购买毒品,马某某甲承诺给李某某250元好处费。10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电话联系马某某乙(另案处理)要从其手中购买毒品,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马某某乙500元定金。18时许马某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给李某某3750元,李某某拿到钱后从广河县陇黔名苑门口租乘甘NS7573白色飞渡牌汽车来到三甲集镇东关新村家属楼,李某某让出租车司机在楼底等候,其到马某某乙住宅东关村南四街50号3单元3层302室购买毒品,李某某从马某某乙手中购得3500元钱的毒品,并通过手机微信向马某某乙转账剩余的毒资3000元。被告人李某某拿到毒品可疑物后乘坐出租车准备前往康乐交给马某某甲,途经三甲集镇园中园餐厅门前时被公安民警抓获,从李某某上衣口袋中查获用白色卫生纸包裹的两小包毒品可疑物,经称量其中白色粉末状毒品可疑物为净重2.9克,白色晶体状冰毒可疑物为净重0.9克。分别编为1号、2号。查获毒品可疑物经甘肃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鉴定(甘)公(刑)鉴(理化)字【2019】 197号鉴定书鉴定,所送检材C197-1中均检出海洛因成份,C197-2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查扣毒品实物照片;2.书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提取笔录、户籍及前科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丙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一款、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兰香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83930886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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