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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城检诉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住庆城县****镇**村**组**号,农民,无党派。因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于2015年1月19日被庆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非法收购原油,于2018年9月10日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16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住庆城县**镇**村***组**号,农民,无党派。因扰乱单位秩序,于2015年4月24日被庆城县公安局三十铺派出所当场行政处罚100元。因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8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住庆城县**镇***村***组**号,农民,无党派。因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8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丙,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1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住庆城县****镇**村**自然村**号,农民,无党派。因赌博于2019年5月13日被庆城县公安局行政处罚300元。因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8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曾用名张某辛,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华池县,住华池县**镇***村**组**号,农民,无党派。因非法收购原油,于2015年12月17日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行政处罚2万元。因殴打他人,于2016年11月30日被合水县公安局板桥派出所行政处罚500元。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624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区,住*****镇***行政村***自然村***号,农民,无党派。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1月4日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丁,曾用名王某庚,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1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住庆城县**镇***村***组**号,农民,无党派。因非法拉运原油,于2014年12月8日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行政处罚3万元。因非法拉运原油,于2015年6月4日被环县公安局行政处罚2万元。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盗窃罪,被告人张某乙、刘某甲、王某丁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4月21日、5月12日、5月14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张某乙、刘某甲、王某丁等人涉嫌下列犯罪事实:

一.在华池县悦乐镇**村**组境内的长庆油田第二采油厂所属岭二联至悦联站4寸输油管线上打眼装卡并实施盗窃的犯罪事实:

2019年3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和冯某某(另案处理)经预谋,由张某甲驾驶甘M*****白色比亚迪越野车载冯某某、王某甲等人携带铁锹、手摇钻、卡子等作案工具窜至华池县悦乐镇**村**组境内的长庆油田第二采油厂岭二联至悦联站4寸输油管线上打眼装卡,张某甲驾车在现场周围放哨,冯某某、王某甲打眼装卡,后将现场掩埋伺机盗窃原油。

1.2019年3月初的一天晚上,冯某某驾驶白色皮卡车(背暗罐)载王某甲到华池县**镇**村**组境内的长庆油田第二采油厂岭二联至悦联站4寸输油管线上打开装卡阀门盗窃原油,张某甲驾驶甘M*****号白色比亚迪越野车在现场周围放哨。当晚盗窃原油1.6吨,价值5358.40元。后冯某某、王某甲驾驶白色皮卡车将所盗原油拉至庆城县**驿站附近张某乙(取保候审)开设的非法收油点以每吨2300元出售,张某甲驾车放哨,共获得赃款3680元,此次未分赃。

2.上次作案后的一天晚上,王某甲、张某甲和冯某某三人窜至同一地点采用同样方式盗窃原油1.6吨,价值5358.40元,以每吨2300元的价格销售至张某乙收油点,共获得赃款3680元,此次未分赃。

3.上次作案后的一天晚上,王某甲、张某甲和冯某某三人到同一地点采用同样方式盗窃原油1.6吨,价值5358.40元,以每吨2300元的价格销售至张某乙收油点,共获得赃款3680元,三次作案后王某甲分得赃款3680元,张某甲、冯某某将剩余赃款用于修理张某甲军绿色三菱越野车。

4.上次作案后的一天晚上,冯某某驾驶张某甲军绿色三菱越野车(背暗罐〉载王某甲到岭二联至悦联站4寸输油管线装卡处打开阀门盗窃原油,张某甲驾驶白色比亚迪越野车在现场周围放哨。当晚共盗窃原油1.9吨,价值6363.10元。后冯某某、王某甲驾驶军绿色三菱越野车前往庆城县**驿站附近张某乙开设的非法收油点以每吨2300的价格销赃,共获得赃款4300元,除去吃饭,王某甲、张某甲、冯某某各分得赃款1400元。

5.上次作案后的一天晚上,王某甲、张某甲和冯某某三人到同一地点采用相同的方式盗窃原油1.9吨,价值6363.10元,以每吨2300元的价格销售至张某乙收油点,共获得赃款4300元,除去吃饭,王某甲、张某甲、冯某某各获得赃款1400元。

6.上次作案后的一天晚上,王某甲、张某甲和冯某某三人到同一地点采用相同的方式盗窃原油1.9吨,价值6363.10元,以每吨2300元的价格销售至张某乙收油点,共获得赃款4300元,除去吃饭,王某甲、张某甲、冯某某各获得赃款1400元。

7.上次作案后的一天晚上,王某甲、张某甲和冯某某三人到同一地点采用相同的方式盗窃原油1.9吨,价值6363.10元,以每吨2300元的价格销售至张某乙收油点,共获得赃款4300元,除去吃饭,王某甲、张某甲、冯某某各获得赃款1400元。2019年3月12日该处管线被长庆油田第二采油厂保安队发现报至华池县公安局,管线抢修焊补费用10079元。

二.在庆城县**乡**村境内长庆油田第十一采油厂**作业区镇十三增至镇二转3寸输油管线上打眼装卡并实施盗窃的犯罪事实:

2019年3月份的一天,杨某甲(已判决)、杨某乙(另案处理)和被告人王某甲经预谋携带铁锹、卡子、手摇钻等工具窜至庆城县**乡**村境内长庆油田第十一采油厂**作业区镇十三增至镇二转3寸输油管线处,三人轮流用铁锹将管线挖出,王某甲用刀子剥去管线上的防腐层,安装卡子和阀门,随后用手摇钻在输油管线上打眼,将黑色高压管接在卡子上,三人埋好管线后,将白色塑料罐藏匿于王某辛家麦场旁的草垛后离开现场伺机盗窃原油。

1.2019年3月29日晚,杨某甲、杨某乙、张某丁(已判决)及被告人王某甲到镇十三增至镇二转3寸输油管线现场盗窃原油,杨某甲联系张某丁放哨,杨某甲、杨某乙和被告人王某甲将一根白色透明的塑料管子和黑色高压管连接,打开阀门将原油放入白色塑料管内,再将原油装入编织袋,当晚共盗窃原油16袋,计0.59吨,价值2008.95元。后杨某乙驾驶其陕A***** 黑色桑塔纳轿车将所盗原油出售给庆城县**镇**村郭某甲(行政处罚)的收油点,获赃款1500元,杨某乙、王某甲各分得赃款500 元,杨某甲分得赃款300元,张某丁分得赃款200元。

2.2019年4月1日23时许,杨某甲、杨某乙和被告人王某甲预谋继续盗窃原油,杨某甲联系张某丙(已判决)放哨,杨某甲、杨某乙和王某甲在同一地点采用同样方式盗窃原油10 袋,计0.31吨,价值1055.55元。后杨某乙驾车将所盗原油出售给郭某甲的收油点,获赃款1000元,杨某乙、王某甲各分得赃款300元,杨某甲、张某丙各分得赃款200元。

3.2019年4月2日23时许,杨某甲、杨某乙、张某丙、王某甲到上述地点采用同样方式盗窃原油10袋,计0.31 吨,价值1055.55元。后杨某乙驾车将所盗原油出售给郭某甲收油点,获赃款1000元,杨某乙、王某甲各分得赃款300元,杨某甲、张某丙各分得赃款200元。

4. 2019年4月4日晚,杨某甲、杨某乙、张某丙及被告人王某甲到上述地点采用同样方式盗窃原油8袋,计0.24吨,价值817.20元。后杨某乙驾车将所盗原油出售给郭某甲收油点,获赃款900元,杨某乙、王某甲各分得赃款300元,杨某甲分得赃款200元,张某丙分得赃款100元。2019年4月27日晚杨某甲、杨某乙二人再次到上述地点采用同样方式盗窃原油12袋后被**作业区保安队发现,杨某甲、杨某乙弃车逃离现场。**作业区当场回收原油0.3吨,价值10**.10 元,管线抢修焊补费用4064.70元。

三.在华池县**镇**村境内的长庆油田第二采油厂**作业区城***井至***综合站2寸输油管线上打眼装卡并实施盗窃原油的犯罪事实:

2019年4月份的一天,冯某某和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经预谋携带铁锹、手摇钻、卡子等作案工具到华池县**镇**村境内的长庆油田第二采油厂**作业区城***井至*** 综合站2寸输油管线处打眼盗油,张某甲驾车放哨,冯某某用铁锹将管线挖出,王某甲安装卡子和阀门,用手摇钻在输油管线上打眼装卡,后将现场掩埋伺机盗窃原油。

1. 2019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甲驾驶甘M*****白色比亚迪越野车载冯某某、王某甲携带塑料编织袋,到华池县**镇**村境内的长庆油田第二采油厂**作业区城***井至***综合站2寸输油管线处,打开阀门盗窃原油。当晚共盗窃原油3袋,计0.25吨,价值851.30 元,后张某甲驾驶白色比亚迪越野车拉着冯某某将所盗原油藏匿于华池县**镇冯某某家老庄窑洞内。

2.上次作案后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甲驾驶甘M***** 白色比亚迪越野车载冯某某、王某甲携带塑料编织袋到上述地点采用同样方式打开阀门盗窃原油。当晚共盗窃原油2袋,计0.14吨,价值476.70元,后冯某某驾驶白色比亚迪越野车到庆城县****镇****村,将5袋原油以每袋100元的价格出售给路某某(行政处罚)的收油点,获赃款500元。除去吃饭等开支,张某甲、冯某某各分得赃款200元,王某甲未分得赃款。2019年12月12日,该现场由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管线抢修焊补费用6500元。

四.在庆城县***镇**村**庄境内的长庆油田第二采油厂**作业区**转至**转4寸输油管线上打眼装卡并实施盗窃原油的犯罪事实:

2019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经预谋携带铁锹、手摇钻、卡子等作案工具到庆城县****镇**村**庄境内的长庆油田第二采油厂**作业区**转至**转4寸输油管线处打眼盗油,张某甲放哨,王某乙、王某丙二人轮流用铁锹将管线挖出,王某甲在管线上安装卡子和阀门并打眼,后将现场掩埋伺机盗窃原油。

1. 2019年8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乙驾驶川A*****白色金杯面包车载冯某某到**作业区**转至**转4寸输油管线上打开阀门盗窃原油,张某甲、王某甲和王某丙分别驾驶甘M*****白色比亚迪越野车和甘M*****黑色志俊桑塔纳轿车在现场周围放哨,冯某某、王某乙实施盗窃。当晚共盗窃原油2吨,价值6154元,后王某乙驾驶白色金杯面包车载冯某某到庆城县****镇****村***自然村,以每吨230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丁的收油点,获赃款4500元。

2.上次作案后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和冯某某窜至同一地点采用同样方式盗窃原油2吨,价值6154元。出售给王某丁收油点,共获得赃款4500元。

3.上次作案后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和冯某某窜至同一地点采用同样方式盗窃原油2吨,价值6154元。后王某乙驾车到庆城县**镇***村***自然村,以每吨2300元的价格出售给刘某甲的收油点,获赃款4500元。

4.上次作案后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和冯某某窜至同一地点采用同样方式盗窃原油1吨,价值3077元。后王某乙驾车将所盗原油出售给刘某甲收油点,获赃款2400元。

5. 上次作案后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和冯某某窜至同一地点采用同样方式盗窃原油2吨,价值6154元。后王某乙驾车将所盗原油出售给刘某甲的收油点,获赃款4500元。

6. 上次作案后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和冯某某窜至同一地点采用同样方式盗窃原油2吨,价值6154元。后王某乙驾车将所盗原油出售给刘某甲的收油点,获赃款4500元。此次作案后除去买车、修车、吃饭、加油等费用,王某甲分得赃款3700元,张某甲、王某丙、冯某某各分得赃款1600元,王某乙分得赃款1800元。2019年9月10日该现场被长庆油田第二采油厂**作业区保安队发现,管线抢修焊补费用13320元。

总上,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作案4起,造成原油损失0.3吨,价值1091.10元,作业区焊补管线费用33963.70元;涉嫌盗窃作案19起,盗窃原油25.24吨,价值81639.85元,分得赃款14380元。

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作案3 起,作业区焊补管线费用29899元;涉嫌盗窃作案15起,盗窃原油23. 79吨,价值76702.60元,分得赃款7400元。

被告人王某乙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作案1起,作业区焊补管线费用13320元;涉嫌盗窃作案6起,盗窃原油11吨,价值33847 元,分得赃款1800元。

被告人王某丙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作案1起,作业区焊补管线费用13320元;涉嫌盗窃作案6起,盗窃原油11吨,价值33847元,分得赃款1600元。

被告人张某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作案7起,非法收购原油12.4吨,价值41527.6元。

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作案4起,非法收购原油7吨,价值21539元。

被告人王某丁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作案2起,非法收购原油4吨,价值12308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甘M*****白色比亚迪越野车、川A*****白色金杯面包车(背暗罐)、甘M*****黑色志俊桑塔纳轿车、钢卡、阀门、高压管、塑料管子、短接、电焊机、对讲机等物证;

2、原油价格证明、原油含水证明、报案材料、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扣押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身份说明、立功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刘某乙、郗某某、张某戊、王某戊、李某乙、李某丙、李某甲、路某某、张某己、邱某、梁某某、尚某某、郭某甲、郭某乙、庞某某、李某丁、王某己、韩某、陈某某、武某、张某庚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张某乙、刘某甲、王某丁及同案犯杨某甲、杨某乙、张某丙、张某丁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车辆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张某乙、刘某甲、王某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王某乙、王某丙以打眼装卡为手段盗窃原油,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输油管线,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乙、刘某甲、王某丁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属共同犯罪,适用《刑法》第二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适用《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丙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被告人,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是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乙、刘某甲、王某丁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张某乙、刘某甲、王某丁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判处被告人王某乙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判处被告人王某丙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两年六个月。建议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乙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王某丁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发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甘肃省庆城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甘肃省西峰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某乙现羁押于甘肃省西峰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某丙现羁押于甘肃省西峰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华池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陕西省延安市*****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王某丁现取保候审于庆城县**镇***村***组**号。

2.侦查卷一宗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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