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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01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农民,住西峰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0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白某某酒后驾驶甘M*****号车,沿庆阳市西峰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门前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其结果为170mg/100ml。

2019年11月14日,经陕西咸阳核工业二一五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白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4.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严某某、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费利群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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