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0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白某某酒后驾驶甘M*****号车,沿庆阳市西峰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门前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其结果为170mg/100ml。
2019年11月14日,经陕西咸阳核工业二一五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白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4.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严某某、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费利群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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