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渭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2020年4月2日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于2020年4月2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刘*酒后驾驶甘JF****“五星”牌三轮汽车,由渭源县药材市场驶往清源路,途经福德家园小区路段时,与道路边苏**停放的“飞鸽”牌四轮电动车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刘*驾车逃离现场,造成一起逃逸道路交通事故。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甘天司鉴[2019]毒字第19100WW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刘*血样中酒精含量为226.4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渭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起事故由刘*负全部责任,苏**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苏**陈述;3.被告人刘*的供述与辩解;4.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刘*在审查起诉阶段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且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王旭东
检察官助理:陈永林
附:
1.被告人现住渭源县**镇***村****社**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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