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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检公诉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路某某,男,汉族,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61994********,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甘肃省渭源县人,现住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乡**路**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日被渭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渭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9日23时52分许,被告人路某某驾驶甘J****2号“大众牌”小型轿车由新寨镇驶往渭源县县城,行至渭源县三号桥“渭水公馆”门口路段时与谢某某驾驶的“比德文”牌电动车相撞,事故致谢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路某某驾车逃离现场,造成一起伤人逃逸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路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02.2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渭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起事故被告人路某某负全部责任,谢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路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谢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接受证据清单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路某某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路某某犯罪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路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渭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苏小丽                                                检察官助理:张燕妮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渭源县秦祁乡中坪村马路沟社。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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