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州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李**,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3021**********,藏族,小学三年级文化程度,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临潭县,住临潭县**乡**村***下社*号,2019年8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被卓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卓尼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卓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0月21日移送卓尼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卓尼县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案件审判管辖的规定,于2019年11月21日报送甘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于2019年12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补查重报,2020年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和妻子李瑞*与李瑞*的网友们,在卓尼县城圣原大酒店四楼KTV聚餐喝酒结束后,回到两人在卓尼县**镇**村西头承租的出租屋内,两人因琐事发生争执。在争吵中,李**从床边桌子抽屉内拿出一把黑色单刃刀,在李瑞*扑向李**时,李**在其左胸部戳了一刀,看到李瑞*受伤后,李**扔掉刀子将李瑞*扶到床上用手压住伤口,并给亲戚打电话求救,120急救车到达时,李瑞*已经死亡。他人向110报警后,李**等待公安人员到达现场被抓获归案。
甘南藏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死者李瑞*系锐器刺击左胸部,致左肺及升主动脉破裂,造成大量失血,导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2、甘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意见书;3、甘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意见书;4、甘肃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意见书;5、甘肃中医药大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物证:单刃刀等;7、辨认笔录及照片;8、证人杨杜**、黎**、杨**、卢**、李**等人的证言;9、被告人户籍信息、通话记录等相关书证;10、被告人李**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因琐事与被害人李瑞*发生争执,不能合理控制自己的情绪,拿出刀子在李瑞*左胸部戳了一刀,造成李瑞*死亡的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甘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静媛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现羁押于夏河县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伍册、光盘陆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4、物证刀子壹把、被告人衣物等;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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