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留检刑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3291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留坝县留侯镇***村***组,住所同户籍地一致。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留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5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留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在留坝县留侯镇***村城壕沟采挖中药时,发现山上有野生动物活动的踪迹便产生猎捕野生动物牟利的想法。2019年10月初,被告人王某某将自己制作的11个钢丝套带上山,将其中的1个钢丝套安放在城壕沟山顶隘坝上的一颗松树上,其余10个钢丝套安放在附近树上。2019年10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城壕沟梁顶清套的过程中发现安放的一个钢丝套套住了一头麻羊(已经死亡),便用携带的短刀将麻羊剥皮,将羊心和四条羊腿背下山,驾驶车牌号为陕FQ****面包车运往勉县销售。当晚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车行至火烧关村峡里护林防火检查站时被查获。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动物样品物种均为:偶蹄目、洞角科、斑羚属、斑羚;且为同一个体。检索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斑羚列入其中,为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据《野生动物及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其物种整体价值为50000元/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留坝县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丁某某、朱某某、付某某、王某乙、吴某某、魏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留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 婷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7********;
2、案卷材料*册;
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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