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疏附县院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艾xx,女,维吾尔族,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疏附县,住疏附县xx乡xx村xx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疏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疏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xx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8日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下午12:00许,被告人艾xx以盗窃为目的,来到被害人努xx家翻墙、凡窗户进入卧室翻乱搜索,窃取了被害人在被褥子里存放的3850元现金后,原路返回并把偷来的3850元现金藏在自己的家里的被子里面。破案后,被盗窃的3850元追回并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艾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xx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一规定,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艾xx到案后,配合侦查,认罪悔罪、认罪认罚、自愿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对其5个月拘役缓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疏附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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