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88********,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杞县**镇**南村**组,因涉嫌诈骗罪,经睢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0日刑事刑拘在逃,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2月21日至2月24日被临时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经睢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24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7日睢县公安局延长拘留期限至2019年3月3日,2019年3月3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7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6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郑某某及其值班律师和被害人齐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因被告人郑某某传唤不到,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06月16日,被告人郑某某使用伪造的房产证件作抵押,取得被害人齐某某信任,向齐某某借款42500元后逃匿。被告人郑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犯罪嫌疑人郑某某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和党员证明各一份;(2)2018年6月16日齐某某和郑某某签订抵押合同和借款合同和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3)2018年8月02日睢县房产中心证明一份,郑某某名下的睢县房权证2016字第(16205062)号的房产证一份。(4)齐某某出具的谅解协议书和收到条一份;(5)睢县房产发展服务中心证明一份;(6)开封市看守所羁押证明一份;(7)2019年12月24日睢县公安局河集派出所证明一份;(8)睢县看守所出所人员信息一份;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使用伪造的房产证件作抵押,隐瞒偿还个人债务的用途,隐瞒将来不还款的事实,取得被害人齐某某信任,向齐某某借款42500元后逃匿,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已退还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继伟
(院印)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郑某某伪造的房产证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睢县人民检察院讯问笔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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