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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石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石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81980********,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石楼县**镇**村,现住石楼县**镇**院附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石楼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 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步行至住石楼县灵泉镇东河湾的郭某甲(杨某某的姑舅哥哥)家吃饭,期间杨某某独自一人饮用了半斤左右42度的晋爆高粱白酒。当晚21时许,杨某某要回家找自己的手机充电器,便将郭某甲放在茶几上的车钥匙擅自拿走,在郭某甲不知情的情况下,驾驶郭某甲的晋J****9号小型汽车(该车辆已达逾期检验强制报废期限)从郭某甲家起程经十字街回晋西影院附近自己家。被告人杨某某行驶至晋西影院附近公路时看到其朋友李某某在路边行走,遂送李某某回接官殿桥家中,途径汽车站行驶至接管殿桥附近疫情检查点时,看到检查点无人看守登记,遂越过检查点到李某某家,后被疫情检查点工作人员追上并报警。灵泉派出所民警将其依法带回派出所调查处理,后将杨某某涉嫌饮酒驾驶一案移送至石楼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处,交警大队民警在灵泉派出所对杨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杨某某酒精含量122mg/100ml ,交警大队民警遂将杨某某带至石楼县医疗集团人民医院抽血并送检。2020年2 月15日,山西省交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晋交司鉴【2020】醇鉴字第10号鉴定意见书:从杨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94.37mg/100ml。                                                    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网查询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甲、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山西省交口司法鉴定中心晋交司鉴【2020】醇鉴字第1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明知无证、酒后不能驾驶机动车的情况下,仍在道路上驾车行驶,经测其血液乙醇含量为94.3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其在侦查、审查起诉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又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楼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宝峰

检察官助理:郭娟娟

2020年5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1册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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