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神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3********181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芮城县,住神池县龙泉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神池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7日被神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神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 月16日晚21时许,赵某某在朋友家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晋MP1***白色海马牌小型轿车,从神池县龙泉镇崞水西街出发,由西向东行驶至神池县崞水东街畜牧市场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神池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对其进行抽血检查,经鉴定赵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78.5mg/100ml ,已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
被告人在移送审查起诉阶段,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工作,依法接受讯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其明知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系违法行为,仍在大量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后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78.5mg/100ml,超过国家规定的80mg/100ml标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神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康瑞琴
(院印)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神池县龙泉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起诉书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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