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延检二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0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南平市延平区**镇**村**号,现住地南平市延平区**期**幢**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1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12月23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其位于南平市延平区**期**幢**室的家中通过微信与下家林某某、操某某(均已判决)进行香港“六合彩”赌博,并约定给林某某、操某某二人的抽成比例为下注金额的百分之十四。后刘某某通过昵称为“open”的微信号接收林某某、操某某二人的香港“六合彩”码单和下注情况,待开奖后,刘某某使用微信昵称为“中延化工”的微信号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与林某某、操某某二人结算输赢。在此期间,被告人刘某某经营香港“六合彩”彩票金额共计人民币227515元。
2019年5月23日,被告人刘某某到南平市公安局四鹤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退出个人违法所得人民币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扣押决定书、笔录、清单、现金存款凭证、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同案人林某某、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未经国家批准,擅自销售“香港六合彩”彩票,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227515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舒群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6000****;
2.移送本案卷宗叁册、证据目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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