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001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户籍地均为**省**县,住**县**镇**村****号。因犯抢劫罪、强奸罪,于2010年6月17日被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至2017年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安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4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2月27日重报。其间,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11月18日22时许,酒后以讨要“卖鱼款项”为由,非法进入傅某某和其子位于**县**镇**村**号一楼卧室内,并掐傅的脖子至傅轻微伤,后因傅大叫反抗而逃离现场。
被告人陈某甲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傅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傅某某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陈某乙等6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志刚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羁押于安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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