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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二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王某某,与案情有关的别名王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8195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福建省松溪县人,住松溪县**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松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997年,被告人王某某与他人合伙通过投标取得郑墩镇万前村土名“寨下”山场林木所有权。2016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王某某负责采伐“寨下”山场的相关事宜。在带领工人查看山场过程中,谎称已办好采伐手续,指示工人采伐设计范围外、隶属于郑墩镇万前村土名“寨下”山场的64林班8、9大班2(1)、4(1)小班的林木。经松溪县林业局鉴定,被非法采伐林木蓄积量为37.6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7月15日到松溪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王某某、吴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松溪县林业局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查笔录;5.运输码单、到案经过、违法犯罪人员前科信息核查单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镇**村土名“寨下”山场的林木采伐过程当中,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指示工人越界采伐山场林木37.6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副检察长:叶 荣

检察员:黄文江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卷宗材料公安卷2册、检察卷1册。

3.起诉书15份,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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