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新检检一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622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9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5日补查重报。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被告人曹某某通过“龙岩自行车协会大行群”微信群认识被害人张某乙。2019年4月,被告人曹某某虚构“囤红酒升值赚钱”和“买洗黑钱二维码赚快钱”生意,骗取被害人张某乙投资款566000元。
2019年4月17日,被害人张某乙在与被告人曹某某一同骑行途中,被告人曹某某虚构其在山东青岛**庄,以囤红酒赚钱最稳当为由,邀被害人一起“投资”1000000元囤红酒,由被害人出资50000元,其余950000元由被告人出资,被害人同意,并于4月18日下午,将50000元转到曹某某的中国银行账户(账号62178664000********)。当天,被告人曹某某与山东青岛薇诺娜庄园葡萄酒业有限公司经销商张某甲联系,以18000元的价格购买100箱红酒,但在将红酒存放到被害人家中时,谎称这100箱红酒价值1000000元,以进一步骗取被害人的信任。
从2019年4月20日开始,被告人曹某某又编造与“老挝乌都母赛刘涛”的微信聊天记录及洗黑钱的“二维码”涨价等假消息,虚构买“二维码”很赚钱,骗被害人将房屋抵押贷款后交由被告人投资“二维码”。4月24日,被害人在房屋抵押贷款手续办好后,将所贷款523000元转入被告人曹某某的中国银行账户。其后,被告人曹某某谎称其将投资款转到老挝后被警察介入,被害人交给其的投资款全部亏损。经核查,被告人曹某某未实际投资“二维码”,而是将被害人的“投资款”全部用于个人赌博和消费。
另查明,在被害人张某乙的追讨下,被告人曹某某于2019年5月4日通过微信转账返还给被害人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曹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出入境查询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微信支付照片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
3.证人张某甲、曹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被害人人民币5660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玉岩
助理检察员: 谢 雅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龙岩市看守所(上杭监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被告人购买的红酒现存放在被害人处(被害人已处理小部分)。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