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离检刑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3219********2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县**镇**村,捕前住于离石区西崖底村。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离石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因介绍卖淫罪经我院批准于次日被离石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吕梁市离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的一天晚上,微信号为(***8867)的嫖客联系被告人杨某某,要三名小姐。被告人杨某某联系薛某某出台卖淫,价格为1200元。后二人在**酒店内各跟一名嫖客发生了性关系,杨某某介绍薛某某出台卖淫抽取400元。
2019年12月的一天晚上,微信号为(***8867)的嫖客联系被告人杨某某说要小姐。被告人杨某某介绍薛某某出台卖淫。嫖客说要包夜,给杨某某微信转账1200元。杨某某给薛某某转账1000元,抽头200元介绍费。薛某某当晚和嫖客在酒店内发生了性关系。
2019年12月的一天晚上,微信名为(***8867)的嫖客要两名小姐,联系了被告人杨某某。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微信联系的薛某某,在**酒店见到嫖客后,嫖客微信给杨某某转账2400元。被告人杨某某给薛某某转账1000元,抽头200元。被告人杨某某和薛某某在酒店内和嫖客发生了性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 证人薛某某、李某、冯某某、张某某、李某甲的证言;
3. 书证:微信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介绍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涉嫌介绍卖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离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云
检察官助理:王洋
(院印)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吕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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