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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离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离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离检刑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3219********2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村,捕前住于离石区西崖底村。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离石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因介绍卖淫罪经我院批准于次日被离石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吕梁市离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的一天晚上,微信号为(***8867)的嫖客联系被告人杨某某,要三名小姐。被告人杨某某联系薛某某出台卖淫,价格为1200元。后二人在**酒店内各跟一名嫖客发生了性关系,杨某某介绍薛某某出台卖淫抽取400元。

2019年12月的一天晚上,微信号为(***8867)的嫖客联系被告人杨某某说要小姐。被告人杨某某介绍薛某某出台卖淫。嫖客说要包夜,给杨某某微信转账1200元。杨某某给薛某某转账1000元,抽头200元介绍费。薛某某当晚和嫖客在酒店内发生了性关系。

2019年12月的一天晚上,微信名为(***8867)的嫖客要两名小姐,联系了被告人杨某某。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微信联系的薛某某,在**酒店见到嫖客后,嫖客微信给杨某某转账2400元。被告人杨某某给薛某某转账1000元,抽头200元。被告人杨某某和薛某某在酒店内和嫖客发生了性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 证人薛某某、李某、冯某某、张某某、李某甲的证言;

3.​ 书证:微信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介绍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涉嫌介绍卖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离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云

检察官助理:王洋

(院印)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吕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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