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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科右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科右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中检公诉刑诉〔2019〕320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219********,蒙古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苏木镇**嘎查**艾里,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经科右中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3日被科右中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科右中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30日被科右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右翼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秋季被告人赵某甲从他人处购买射钉枪改装的自制以火药为动能击发弹丸的枪械,后将该枪藏匿于其牧铺猪圈棚上。2018年12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赵某甲用上述枪械射杀赵某乙、赵某丙家共计三头牛。经科右中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已死亡的三头母牛出具价格认定,其经济损失达44000 元整。经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赵某甲射杀3头母牛时所使用的射钉枪改装枪械依法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该枪有致伤力, 属于枪支。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甲已赔偿被害人赵某乙、赵某丙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被告人赵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值班律师包嘎达的见证,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收取保证金通知书、朝鲁门智力残疾证、射钉枪改装枪支照片、死亡牛照片、赔偿协议、谅解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赵某乙、赵某丙陈述; 

4.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击发弹丸的枪械射杀被害人赵某乙、赵某丙家三头牛经济损失达4.4万元整,属于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非法持有枪支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其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较大,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因被告人赵某甲已赔偿被害人赵某乙、赵某丙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且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赵某甲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

此致

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齐丽丽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已取保候审,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苏木**嘎查**艾里;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已委托司法局对被告人赵某甲开展社会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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