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公诉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1********1216,满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住绥中县**镇**村。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9日被绥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绥中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卢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82********1611,满族,专科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北镇市,住北镇市**镇**村**号。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13年12月2日被黑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绥中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绥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张某甲、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5日11时,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卢某某到绥中县**镇**村**屯张某乙家门前,翻墙入院,开窗入室行窃,未盗得财物。后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卢某某又到该村村民李某某家中,开窗入户行窃,盗走现金人民币2700元、一条黄金项链、一个黄金吊坠、一枚黄金戒指、一个VIVOX27耳机。经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8173元。二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于当日将所盗物品返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2.被害人李某某、张某乙的陈述;3.证人张某丙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甲、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被告人系累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海彬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绥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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