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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检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82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广东省罗定市人,现住罗定市**镇**村委****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日凌晨,被告人谭某某驾驶一辆男装摩托车到罗定市**街道*******号住宅大院门前,其将摩托车停在围墙外后进入院内,并用随身携带的剪刀、蛇皮袋等工具盗窃家鸡共10只,当谭某某准备驾车离开时被屋主黄某泉、卓某芳发现,屋主拿铁通出来阻止谭某某逃跑,于是谭某某从腰间处拿出匕首将黄某泉、卓某芳刺伤,又将铁通抢夺过来打伤黄某某、卓某某后驾车逃跑。经鉴定,黄某某、卓某某的损伤均已构成轻伤二级,被盗窃的鸡只共价值人民币16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书证;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并致二人轻伤以上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谭国兴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斌梅

2020121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在罗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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