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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捕诉合一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8****日出生,公民身号码5227281988********,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住贵州省罗甸县**镇**园**栋**单元**室,因涉嫌强奸罪,经罗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4日被罗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罗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4月5日至2020年4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罗甸县某某镇街上遇见高某某及其女儿石某某,王某某明知高某某患*****逐产生与之发生性关系的想法,后以玩耍为名将高某某及其女儿石某某骗至罗甸县某某镇某某村牛角冲(小地名)山坡上一废弃的养猪圈内烤火,至22曰0时许,乘其女儿石某某熟睡后将高某某强奸并射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有证人石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3.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黔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人员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被害人高某某患*****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勇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罗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0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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