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翼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翼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翼检翼检刑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2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翼城县,住翼城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翼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0日被翼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翼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30日14时30分左右,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晋L****9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翼张线行驶至辛庄路口时,在由北向南倒车过程中,与同向后方李某某驾驶的晋L****2号大运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晋L****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翼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马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8年6月4日,经山西省翼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马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262.71mg/100ml。

2018年6月8日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马某某赔付李某一次性事故赔偿款五千元整,并取得了李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和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两个从重处罚情节和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翼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姚俊琴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住翼城县**镇**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