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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聊东昌检二部刑诉〔2019〕62号

被告人蓝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31971********,畲族,高中文化,杭州**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县,住杭州市**街**号**小区**栋304,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聊城市公安局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31976********,汉族,初中文化,私营企业主,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街道**村**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7月2日被聊城市公安局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聊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某某、蒋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5日向聊城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聊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29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聊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8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1月2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蓝某某、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以来,杭州**服务有限公司(另案处理,以下简称**公司)在销售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及各级分公司给其定制的**网卡时,虚构“天网流量大礼包服务”产品进行销售,要求参加者交纳1200-1700元不等费用购买“天网流量大礼包服务”获得加入资格成为A天网会员(期间名称有变化),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按照分销、店铺、绩效等奖励方式进行返利,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A天网会员通过发展和被发展的关系,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截止2019年6月20日,公司后台注册832048人,形成层级59层,其中购买“天网流量大礼包服务”的397167人,涉案金额674753717元。

被告人蓝某某在**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某某(另案处理)指使下协助卢某某管理公司,且个人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9952人,形成层级15层,其中购买“天网流量大礼包服务”的1278人,涉案金额达2183800元,非法获利11616.53元。

被告人蒋某某在**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某某(另案处理)指使下管理多个微信群,积极宣传公司政策和“天网流量大礼包服务”销售模式,且个人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128708人,形成层级37层,其中购买“天网流量大礼包服务”的31408人,涉案金额53295900元,非法获利197473.93元。

被告人蒋某某系主动到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手机、电脑等物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杭州**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及各级分公司签订有关合同、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及各级分公司出具的有关说明和文件、杭州**服务有限公司的文件、审计报告等书证;证人孙某某、何某某证言;被告人卢某某、王某某等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蓝某某、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某系**公司(另案处理)总经理,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起管理、协调作用,并直接推广传销活动,对传销活动实施、传销组织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系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蒋某某管理多个微信群,积极宣传公司政策,在传销活动中起宣传、协调作用,并直接推广传销活动,对传销活动实施、传销组织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系直接责任人员。以上二人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蓝某某、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处罚;被告人蒋某某的行为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磊

2019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蓝某某、蒋某某羁押于聊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4册。

3.证人和鉴定人名单1份。

4.蓝某某、蒋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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