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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肇鼎检诉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铜仁地区石阡县**乡**村**,现住址肇庆市鼎湖区**街道**。2013年5月13日因犯强奸罪被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2015年5月27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肇庆市公安局鼎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鼎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蔡某某步行经过被害人左某某位于肇庆市鼎湖区桂城街道荣华街车当道洗车店旁的一所在建民宅,发现该在建民宅旁边有一堆钢筋,便趁无人注意之际盗走其中的三条钢筋,用肩膀将三条钢筋扛到废品回收站变卖,获利30元。同年10月1日7时许,蔡某某以同样的方式盗走上述在建民宅的三条钢筋。次日12时许,蔡某某又以同样的方式盗走上述在建民宅的三条钢筋,并再次将钢筋变卖,获利30元。同年10月12日,蔡某某又以同样的方式盗走上述在建民宅的三条钢筋,并将三条钢筋扛至鼎湖区桂城街道宝源西街鑫隆废品站变卖,获利45元。随后,蔡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并被搜获赃款45元。民警在鑫隆废品站依法扣押蔡某某盗得并变卖的三条钢筋。经依法鉴定,被告人蔡某某一共盗得的12条钢筋,价值人民币34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3.鉴定意见;4.被害人陈述;5.证人证言;6.被告人的供述;7.视听资料;8.其他证据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4次,累计盗窃数额342元。被告人蔡某某曾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蔡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思源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肇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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