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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芒检三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11998********,景颇族,初中,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住芒市*乡*村委会*村民小组*队,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9年5月29日被告人赵某某被芒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芒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德宏州芒市森林公安局遮放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底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到自家位于芒市*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队,小地名为“丁黎山”的山林内砍伐林木,用于种植芭蕉树和西番莲。经核查,该涉案山林被砍伐林木395株、树种为其它阔叶(硬阔),立木蓄积为27.8254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核查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自动投案,主动配合侦查机关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板芸芸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被本院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视听光盘壹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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