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4日至2月20日期间,被告人何某甲在没有口罩出售及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社会口罩紧缺的情况下,在清远市清新区通过他人介绍后利用手机微信联系到在英德市的尹某某、方某某、张某某、谭某某、何某乙及在东莞市的黄某某等需要购买口罩的人员,虚构其有口罩出售的事实,从中骗取到上述六名受害人购买口罩定金、货款共计224000元(币种:人民币)。诈骗得手后,被告人何某甲将所得赃款全部用于还债及网络赌博。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诈骗的犯罪事实。事后,被告人何某甲家属主动将赃款退还给六名受害人,六名受害人出具书面材料谅解被告人何迪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受害人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验检查材料及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林昌永
(院印)
附:
1.被告人何某甲关押在英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及光盘六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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