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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电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某乙,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住茂名市电白区**街道****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5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乙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许某乙自2014年开始接受村民的“六合彩”外围赌博投注,并与其上线赌头约定从投注的赌资总额中获取12%作为报酬。每期收到的下注金额几百元到一千元不等,许某乙将村民购买的“六合彩”整理统计后上报给上家 “水木”(身份不明)等人,开奖后由其上家进行赔付。2014年至今,许某乙共计接收六合彩赌资四十余万元,获利约4.8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乙无视国家法律,明知“六合彩”为违法赌博活动,多次接受他人的投注后上报庄家,开马后负责结算以及交接赌款并从中渔利,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志军

(院印)

2020年2月17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许某乙现羁押在茂名市电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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