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一部刑诉〔2019〕37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9********,汉族,小学文化,**物业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镇**村**号,居住地深圳市宝安区**街道**花园荔香**苑15B。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镇**组**号,居住地深圳市宝安区**街道**村**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镇**村**号,居住地深圳市宝安区**街道**村公园名苑****2D304。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021965********,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街**村小区**栋**单元**室,居住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乡**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13196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村**号,居住地江西省萍乡市开发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刘某甲、何某某、彭某甲、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1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月,被告人郑某甲从事地下六合彩网络赌博活动,担任赌博网站的股东,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红,开设总代理账户给被告人刘某甲等下线,通过银行转账与上、下线进行赌资结算。2019年2月郑某甲聘请被告人何某某为其管理赌博账户,与上、下线转账结算赌资。至2019年7月郑某甲使用户名为郑某乙、罗某某、吴某某、郑某丙、余某某、钟某某、文某某、贺某某的银行账户与下线刘某甲使用户名为刘某甲、刘某乙、邓某某的银行账户累计接收、流转赌资共计2068.2909万元,其中何某某负责接收、流转赌资共计609.1851万元。
2017年1月,被告人刘某甲从被告人郑某甲处获取六合彩赌博网站总代理账户,分别于2017年1月、2018年4月开设代理账户给被告人黄某某、彭某甲,黄某某、彭某甲再分别开设会员账户给胡某某、邬某甲等人,上、下线之间通过银行转账结算赌资。至2019年7月,刘某甲使用户名为刘某甲、刘某乙、邓某某万滔的银行账户与黄某某使用户名为黄某某的银行账户累计接收、流转赌资共计803.470101万元;刘某甲使用户名为刘某甲、刘某乙、邓某某的银行账户与彭某甲使用户名为彭某甲、彭某乙、邬某乙的银行账户累计接收、流转赌资共计528.41万元。此外,刘某甲还让黄某某与彭某甲通过银行转账结算赌资共计40.092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刘某甲、何某某、黄某某、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刘某甲、黄某某、彭某甲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被告人何某某明知是赌博网站,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帮助收取赌资,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娇
2019年12月27日
附:1、被告人郑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3155****;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68246****;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2333****;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7998****;被告人彭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9799****。
2、案卷10册、补充证据材料4张、光盘1张。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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