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蕉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11日00时45分左右,丘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豪爵二轮摩托车沿蕉城镇环城路从水关下往镇山公园方向行驶,途经环城路**号门口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致使摩托车驶出路外与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粤M0E****号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丘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丘某某的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32.0毫克/100毫升。蕉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丘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吴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案发后,丘某某与吴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了全部赔偿费用,取得吴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5.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丘某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丘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丘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且血液中酒精含量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应从重处罚;丘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丘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汤君元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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