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罗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219******4726,汉族,文盲,务农,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本案部分事实不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0日至2020年3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0日至2020年2月24日)。被告人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前后,被告人罗某某在其位于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的房屋西南边菜园地里播撒罂粟种子,非法种植罂粟。2019年3月15日上午,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后现场予以铲除。经清点,被告人罗某某非法种植的疑似罂粟幼苗总计700株。
2019年7月11日,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罗某某非法种植的疑似罂粟幼苗检出罂粟特异性DNA片段。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清点及指认照片、现场照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公物证鉴字[2019]1506号《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等笔录;
6.归案经过、前科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700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周长春
2020年4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