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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裕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裕民县人民检察院

裕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裕检公诉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王某,女,1991年4月1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5XXXXXXXXXXX,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裕民县XX村,现住新疆裕民县城镇XX小区,因涉嫌赌博罪,经裕民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8日被裕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裕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28日期间,被告人王某用自己的手机号在“皮皮至尊棋牌”里注册后,以7000元购买58100“钻”用于开设房间组织他人赌博盈利,王某使用购买的钻石开设房间(三个“钻”一个房间)组织王刚、梁琦、丁洁、李景峰等多人在手机软件“皮皮斗地主”游戏平台上以四川麻将“血战”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取利润,被告人王某从每个开设房间抽取3元房费。王某共计组织赌局19366场次,从中抽头获利39000余元。另,目前王某正处在怀孕期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抓捕经过、扣押决定书、提取笔录等,诊断证明;2.证人王某1、梁某、丁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材料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聚众赌博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王某处在孕期,应对其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裕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登洲

(院印)

2020年4月10日 

附:1.被告人王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卷宗2册8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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