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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襄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襄垣县人民检察院

襄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刑检刑诉〔2019〕16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3********0890,汉族,初中文化,住山西省襄垣县**镇**沟村,无业。2018年12月17日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襄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襄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6日,被告人杨某某在襄垣县**镇**村附近以500元的价格从一收旧货人手中购买四个“82迫炮弹”,随后用自己名为“*****”的微信号在“盘古论古快乐缘” 微信群中拍视频进行转卖,后将炮弹全部扔到襄垣县至侯堡镇快速路大桥下的小河内,截止案发,仍有一枚炮弹和一盒引信未找到。经鉴定:杨某某所买卖的炮弹属于旧式军用迫击炮82杀伤弹药,具有较大危险性的军用危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理案件登记表、微信截图、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陈某某的证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六0六工厂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非法买卖爆炸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默

2019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本案侦查卷四册,共六十八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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