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检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周某甲,小名周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4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乡县**镇**村**组,住西乡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西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周某甲驾驶鲁******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由安康市往西乡县城方向行驶,行至210国道1583Km+330米孙家河路段时,因雨天未降低行驶速度且操作不当,致鲁******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侧滑到对向车道,与刘某某驾驶的陕******号客运班车左前部相撞,造成刘某某当场死亡、客运班车多名乘客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事故发生后,周某甲在现场等待,并配合民警调查。经西乡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系交通事故致严重内脏损伤而死亡。西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周某甲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陕******大型普通客车上乘客均无责任。案发后,周某甲与刘某某的家属达成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雨天未降低行驶速度且操作不当,致车辆侧滑与相对方向客运班车相撞,造成一人死亡、多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发生,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周某甲具有自首、初犯、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的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世川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住西乡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9991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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