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1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住李大庄乡王寨行政村某某村001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西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0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西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西华县公安局李大庄乡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日12时许,被害人王某某路过被告人石某某的家门口时,与石某某母亲李某某及妻子刘某某发生口角,后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石某某手持扫帚把将王某某的右侧胸背部打伤,经鉴定,王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石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 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3、 证人王某某、李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石某某、王某某、杨某某、赵某某、赵某某、李某某、石某某证言;
4、 被告人石某某户籍及前科证明、情况说明、发破案报告等相关书证;
5、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故意伤害王某某至王某某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琳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被羁押于西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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