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院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7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县**乡**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西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7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县**镇**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西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西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以免费提供毒品海洛因给被告人李某,为李某驾驶的轿车(车牌号甘******)加油、支付报酬等,让李某驾车载其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
1、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李某驾车载着刘某某在**县政府广场路边给吸毒人员武某某贩卖了90元钱的一小包毒品海洛因 。
2、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李某驾车将刘某某送至西和县鱼磨桥头,被告人刘某某给吸毒人员李义贩卖了100元钱的一小包毒品海洛因。
3、2019年12月4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驾车载着刘某某在西和县政府广场路边给吸毒人员武某某贩卖了100元钱的毒品海洛因一小包,后吸毒人员武某某被侦查人员当场抓获,在其身上查获刚交易到的毒品可疑物一小包(经称量净重为0.084克)。另一组侦查人员在**县**操场后面的滨河路上将刘某某抓获,并在其身上依法查获6小包毒品可疑物(经称量净重共计1.202克),现金人民币1090元。被告人李某驾驶其车牌号为甘******的轿车冲卡逃走,后被西和县公安局上网追逃,2019年12月17日李某主动投案。
经陇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鉴定报告“陇公刑鉴(理化)字(2019)214号”鉴定:查获的7小包毒品可疑物中均鉴定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李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能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希贤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李某现羁押于西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肆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