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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西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西宁市人民检察院

西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三部刑诉〔2019〕5号 

被告人王晓娟,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71982********,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西宁市城东区小商品吉盛**座**室。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于2019年5月24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4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公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晓娟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8月1日以宁东公(经)诉字[2019]10213号起诉意见书移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8日根据青海省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管辖及归口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之规定,以东检公诉报(移)诉[2019]19号报送案件意见书将案件报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23日14时,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王晓娟在西宁市小商品批发市场二期1楼110号“原创潮牌”服装店内大量销售假冒“THE NORTH FACE ”、“Dickies”、“猿人头”品牌的棉衣、卫衣、运动裤、牛仔裤、马夹等服装,2019年5月24日侦查员通过搜查王晓娟“原创潮牌”服装店,对其店内的”THE NORTH FACE ”牌子的卫衣333件、棉衣658件、皮衣203件、防晒衣15件、体恤衫9件;“Dickies”牌子的运动裤353件、牛仔裤565件、卫衣59件、短袖24件、棉衣77件、棉马甲139件,拉链外套5件;“猿人头”牌子的运动裤168件、棉衣254件、卫衣449件、短袖190件、拉链卫衣93件,共计3594件予以扣押。且扣押的进货、销货清单上被告人王晓娟明确记录了货物进价和部分货物的销售价格。

经广州恒勤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鉴定,确认王晓娟对外销售的1222件“Dickies”品牌服装是假冒W-D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商标权的产品,王晓娟对外销售的1218件“THE NORTH FACE ”品牌服装是假冒北面服饰服装股份有限公司商标的产品;经广派商业(上海)有限公司鉴定,确认王**对外销售的1154件“猿人头”品牌服装为假冒广派公司“A BATHING APE”商标的产品。已销售金额为2600元,未销售商品的货值金额按照进价加71%的利润计算为278405元,合计2810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进货清单、销货清单、扣押清单;2.证人袁某某、向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晓娟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晓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晓娟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并从中获利,至案发被抓获时其销售金额为2600元,未销售部分商品货值为278405元,合计金额为28100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及两高一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王晓娟属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遂犯、具备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国家安全部、公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庆青

  20191219

附:

    1.被告人王晓娟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两张,营业执照两张,销货清单原件一本。

3.涉案物品清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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