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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01021969******,回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现住本市**区**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1月19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决定,于2017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1月21日因看守所不予收押,被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其又因多次传讯未到案,于2019年11月26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再次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办案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4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林某甲伙同其弟弟林某乙(已死亡),驾驶车辆窜至西宁市**区**市场陶瓷城门口,趁被害人艾某某离开之际,由林谋乙驾驶车辆负责放风,林某甲将艾某某停放在陶瓷城门口的青A*****车内的一部OPPO牌R9S型手机盗走,后二人逃离,其二人所盗手机已被被告人林某甲及林某乙变卖,所得赃款已被二人全部挥霍。

2、2017年8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林某甲伙同其弟弟林某乙(已死亡)步行窜至西宁市**区**路**桥西侧路南,趁被害人刘某某离开之际,由林某乙负责放风,林某甲将被害人停放在路边车内的一部OPPO牌R9PLUS型手机盗走,后二人逃离,所盗手机已被被告人林某甲及林某乙变卖,所得赃款已被二人全部挥霍。

经鉴定:被盗OPPO R9S手机价格为2330元;被盗OPPO R9Plus手机价格为1900元;共计4230元。

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林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艾某某、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证人陈某某的证言;6辨认笔录;7.价格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423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3至6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耿红军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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