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刑检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汉族,本科文化,系六盘水市**中心**科科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路**号**号**室,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路**号**号**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1月7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21时许,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朝阳派出所接市局110指令称:在六盘水市钟山区凤凰山“骚烤”店内有人闹事。接警后朝阳派出所出警人员立即赶至现场,经了解系被告人罗某某酒后在“骚烤”店内闹事,朝阳派出所出警人员经劝解无效后口头传唤罗某某到朝阳派出所接受调查,在朝阳派出所值班室内,民警龙某某对罗某某进行劝解时罗某某言行激烈,辱骂警务人员并推攘龙某某,后值班民警金某某与警务人员蔡某某将罗某某控制并带入办案区留置室关闭铁门时,罗某某伸手抓打金某某的脸部与颈部一巴掌。经诊断,民警金某某左侧面部软组织挫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诊断证明、户籍信息、值班经过等;2.证人证言:向某某、蔡某某、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讯问视频、网督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采取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综合上述情节,建议判处罗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张琦
2020年2月7日
附: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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