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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仁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熊某甲,男, 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2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兴仁市**镇**村**组**号。因涉案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兴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19日被兴仁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兴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6月至9月,被告人熊某甲租用兴仁**办**处体育南路朱远林朱某甲家房屋四楼开设赌场,购买麻将机后邀约熊某乙、余某某、朱某乙、杜某某、邓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李某某、罗某甲、郑某某、卢某某、罗某乙、陈某某等人到赌场内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熊某甲为赌客提供餐饮服务,与放码人员陈某某(另案)相互勾结,为赌客提供赌博资金,并从中抽头渔利数万元,参赌人员累计120人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熊某乙、余某某、朱某乙、杜某某、邓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李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熊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涉嫌开设赌场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泽兵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熊某甲现羁押于兴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起诉书八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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