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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公诉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222251976********,土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住思南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6日被思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3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秦某甲、秦某乙与他人在铜仁市碧江区自建房屋因手续不全一直未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房产证)。2015年9月,秦某甲、秦某乙与被告人张某某聊天时询问是否有“渠道”为其办理房产证,且愿意花钱。张某某为了从秦某甲、秦某乙处骗取钱财,便虚构其铜仁有“熟人”能办理房产证,秦某甲、秦某乙信以为真,遂请张某某帮忙办理房产证。2015年9月至2016年5月期间,张某某以办理房产证需要钱为借口,四次以现金或转账方式从秦某甲、秦某乙处共计骗取人民币41300元,至今未能给秦某甲、秦某乙办理房产证。2018年1月,秦某甲、秦某乙向思南县公安局报案,2019年12月4日张某某被思南县公安局抓获到案。2020年3月2日张某某与秦某甲、秦某乙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个人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说明、银行流水等书证;2.被害人秦某甲、秦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41300元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态度较好,宣告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没有重大影响,且所在社区愿意接纳其为社区矫正对象。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冲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60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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