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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经开区院公诉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5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乡**村**组**号,现住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栋**室。因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于2017年5月17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2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8日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18日由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5日至2020年2月2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赣州市章贡区**村**号楼附近,趁被害人谌某某不在之机,将被害人谌某某未拔钥匙的赣州临时V***电动车盗走,尔后通过转转app发布,将该车销赃给尤某某,得款1299元。经赣州市章贡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2170元。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1月10日被公安机关民警抓获归案,并被取保候审。

2.2019年12月4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赣州市开发区***社区**栋路段,趁被害人罗某某不在之机,将被害人罗某某未拔钥匙的赣州Q***电动车盗走。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车价格为人民币1699元。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2月6日被公安机关民警抓获归案,并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赣州临时V***、赣州Q***电动车被公安机关民警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将销赃所得1299元退回尤某某,赔偿被害人谌某某人民币200元,并得到了尤某某、被害人谌某某的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3.现场勘验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指认照片、辨认笔录;4.鉴定意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定中心文件等;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转转APP聊天记录截图、监控视频截图等;6.证人证言:证人尤某某的证言;7.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谌某某、罗某某的陈述;8.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私人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三个月二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翼

                                 检察官助理:谢小峰

2020年2月20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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