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轮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亚某某2019年11月16日00:17份时饮酒后驾驶辆车 新MG28**号小型轿行驾之轮台县**路700米路段时被交执勤交警抓获。
新疆华通司法鉴定所[2019]毒检字第7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亚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153.43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结果。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亚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轮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艾尼江·吐尔逊
2020年2月26 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
3. 8 份维文起诉书,4份汉文起诉书。
4. 量刑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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