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振检公诉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李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2106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经丹东市公安局边境经济合作区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东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于2020年1月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2日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酒后在丹东市振兴区胜利街凯迪诺KTV门前与服务员发生纠纷后,李某驾驶号牌为辽F****的黑色丰田牌小型轿车试图离开并行驶数米后被拦截。后西城派出所民警处警处理李某与凯迪诺KTV服务员纠纷时发现李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将其交由交警部门处理。经鉴定:李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207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相关书证;证人孙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某的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其处罚。被告人李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朱晓东
代理检察员:王冲聪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被取保候审于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