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公诉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06196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住沈阳市铁西区**路**号**。2009年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400元;2013年9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6日被北镇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北镇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北镇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某某有以下犯罪事实:
1.2016年6月20日,被告人杨某某在盘锦市中国石油辽河石化公司第五联合运行部干气操作室南侧停车棚內盗窃一辆白色“大行DAHOIT”牌P8型号折叠自行车及自行车上装配件。被盗窃自行车及装配件经盘锦市兴隆台区价格认证中心初步价格认定为2000元以上。
2.2017年5月2日,被告人杨某某在盘锦市辽河油田工程技术处作业公寓1号楼一楼门厅盗窃一辆白色“美利达”牌挑战者700型号自行车及配件码表和尾灯。被盗窃自行车及配件码表和尾灯经盘锦市兴隆台区高质量发展服务中心鉴定,价值为2700元人民币。
3.2018年5月31日,被告人杨某某在盘锦市辽河油田工程技术处3号公寓楼一楼西侧盗窃一辆橘黄色 “大行”牌KAA082型号小轮折叠自行车。被盗窃自行车经盘锦市兴隆台区高质量发展服务中心鉴定,价值为1500元人民币。
4.2018年7月17日,被告人杨某某在盘锦市辽河石油勘探局石油化工分公司自行车棚内盗窃一辆“喜德胜”牌RX300型号自行车。被盗窃自行车经盘锦市兴隆台区价格认证中心初步价格认定为1900元以下。
5.2019年2月25日,被告人杨某某在盘锦市辽河油田信息工程公司A座车棚外盗窃一辆“MERIDA”牌C300型号山地自行车。被盗窃自行车经盘锦市兴隆台区价格认证中心初步价格认定为1900元以下。
6.2019年7月3日,被告人杨某某在盘锦市录井公司综合楼楼下盗窃一辆“捷安特”牌ATX72型号山地行车及自行车上装配件。被盗窃自行车经盘锦市兴隆台区高质量发展服务中心初步价格认定为1900元人民币以下。
7.2019年7月24日,被告人杨某某在盘锦市辽河油田研究院北部勘探所门口盗窃一辆橙色“大行”牌KBC083型号折叠自行车。被盗窃自行车经盘锦市兴隆台区高质量发展服务中心初步价格认定为1900元人民币以下。
8.2019年8月25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北镇市广宁镇港宇花园小区A区2号楼4单元楼道内盗窃一辆“捷安特”牌自行车,被盗窃自行车经北镇市公共资源和项目中心鉴定,价值为2262元人民币。
9.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杨某某在盘锦市兴隆台区振兴街世纪小区北侧单县羊汤馆门市店前盗窃一辆“捷安特”牌XTC860型号自行车。被盗窃自行车经盘锦市兴隆台区高质量发展服务中心初步价格认定为2000元以上。
综上,被告人杨某某共计盗窃9辆自行车,涉案财物价格总计1806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人员档案、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指认现场照片、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截图、扣押清单、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刑事判决书;证人某某乙的证言;被害人薛某某、迟某某、陈某某、李某某、赵某某、郑某某、孟某某、侯某某、史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北镇市公共资源和项目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盘锦市兴隆台区高质量发展服务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盘锦市兴隆台区价格认证中心初步价格认定书;光盘五张;庭审所需的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系累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处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宁海涛
检察官助理:于馥千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北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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