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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公诉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4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辽宁省朝阳市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2003年8月8日被营口市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1年7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2019年12月12日经北镇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北镇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镇市看守所。

本案由北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在北镇市广宁镇共计入户盗窃7次,窃取人民币41150元和金手链一条。详情如下:

2019年3月19日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经预谋后窜至北镇市广宁镇世福小区2号楼3单元2楼东屋,通过爬行楼群燃气管道方式侵入室内,盗窃一条金手链及50元现金;

2019年3月19日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经预谋后窜至北镇市广宁镇世福小区2号楼4单元2楼西屋,通过爬行楼群燃气管道方式侵入室内,盗窃8000元现金;

2019年4月22日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经预谋后窜至北镇市书香华庭小区10号楼3单元1楼东屋,通过爬行楼群燃气管道方式侵入室内,盗窃4000元现金;

2019年7月18日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经预谋后窜至北镇市广宁镇世福小区3号楼3单元1楼西屋,通过爬行楼群燃气管道方式侵入室内,盗窃10000元现金;

2019年9月5日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经预谋后窜至北镇市广宁镇成忠诚小区6号楼2单元1楼西屋,通过爬行楼群燃气管道方式侵入室内,盗窃700元现金;

2019年10月10日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经预谋后窜至北镇市广宁镇港宇花园小区2单元3楼西屋,通过爬行楼群燃气管道方式侵入室内,盗窃8000元现金;

2019年11月7日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经预谋后窜至北镇市广宁镇安园小区5号楼1单元4楼东屋,通过爬行楼群燃气管道方式侵入室内,盗窃10400元现金。

2019年11月8日10时30分许,民警在辽宁省朝阳市喀左县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理案件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指认照片、北镇市公共资源和项目中心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前科材料、释放证明;被害人高某某葛某某史某某陈某某刘某甲成某某郭某某陈述;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蔡菊霜

检察官助理:刘天凤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北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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