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铁开检公诉刑诉〔****〕***号
被告人刘**,*,****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族,**文化,**,****,住**省**市**镇**村*组**号,因本案于****年**月**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市监察委员会(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涉嫌****罪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年*月至****年*月间,被告人刘**在担任**市**镇林业站护林员期间,未履行对所管护林木进行经常性巡护的职责,放弃职守,致使其管护区域**镇***村***山*林班**、**小班林木被无证砍伐。
案发后,被告人刘**被依法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鉴定,**市**镇**村***山被非法砍伐林木的树种为油松,株数为****株,蓄积为***.***立方米,材积为***.****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告人刘**供述;**省林业科学研究院林业司法鉴定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拘役*-*个月,缓刑*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
****年**月**日
附:1.被告人刘**现取保候审于住地,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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