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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辽宁省抚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抚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县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某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211964********,满族,初中文化,系农民,住辽宁省抚顺县**镇**村**号。2020年3月25日因本案被抚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受害人的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1日9时30分左右,被告人某某某驾驶号牌号码为辽D****3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至抚顺县**镇**村**线5公里+200米处时,因超速行驶、措施不当,车辆发生侧滑,左侧后部与对方向的一辆客车前部发生碰撞,致使轿车内的乘车人邱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身亡。经鉴定:邱某某因交通事故导致身体多部位遭受钝体暴力作用,造成复合型损伤而死亡。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人在现场等候接受处理。经交管部门认定,被告人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现被告人已向受害方做出赔偿,并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和解协议等书证;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3.交通事故认定书;4.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5.鉴定意见;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从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之间判处刑罚,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5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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